分享到           

我倒是支持欧洲人民,并且赞同文中的那个判断:【这并不是版权保护,而只是商业巨头间利益斗争的牌】。

again,还是原来聊过的理念~
所谓的【版权保护】,本身就并不是一个形而上的【绝对原则】,而是一个形而下的【度】~
归根结底,除非你相信神,否则世界上并不存在真正的【绝对原创】,任何的【创作】,其实也是借鉴自然和现实中现有的事物并加以【二次创作】而产生的——只不过那些东西没有版权而已。而你的创作产生后,是社会赋予了你【版权】,也就是说,【版权】本就不是一种【天赋权利】,而是一种社会后天人为定义的权利。
因此,我们在支持【版权保护】时,也就要遵循社会赋予这一权利的初始精神和目的,这一初始目的,显然是为了保护【人类通过智力活动对现有事物的创造性组合与表现】。

那么说回到表情包的问题~
诚然,表情包的素材来源是有版权作品,然而,现实中,表情包截取的,往往并不是那些创作者刻意去用心创造的淮安,反而多数是作品中不起眼or作者自己本身可能都并没有注意到的画面,是其中包含较少创造性智力活动的部分~
而赋予表情包以趣味的,更多时候,要么是表情包创作者的二次创作、加工,或者哪怕即使没加工,但他们将表情包【截取出来使观看者着重注意到它】这一行为,本身从广义上说也是一种创作工作。也就是说,使表情包成功地成为了一个【作品】的,往往并不是素材来源中包含的【创造性智力活动】,反而是表情包制作者在【二次创作】中进行的【创造性智力活动】。
以此而论,相比保护原作者的【版权】,也许保护表情包创作者的【二创与使用权】反而更符合【版权保护】的核心精神。

当然,以上所说的标准毕竟有些主观,现实司法上难以把握,对法官的要求太高,未免不切实际。
所以,现实中,比较常用的做法一般是以【二创】的时长为判定标准,二创产物时长如果小于原作的某个比例,则不侵犯版权,大于某个比例,则属于侵权。这是比较具有操作性的处理方式。
这未必是最好的方式,也许司法研究中在将来能够找到更好更合适的判别标准。然而,直接一刀切似的杜绝一切二创及其使用,这却从根本性上有违了【版权保护】的法理精神,活该被抗议WWWWWWWWWWW
穿过县界长长的隧道便是雪国。

TOP

分享到